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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公告编号:2022-056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拟投资理财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本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也应当发表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其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 (二)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况; (三)决策程序;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五)专项意见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结论性意见;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将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并按月与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投资进度,以供公司内审部门及董事会、监事会等核查。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亦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占用、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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