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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公告编号:2022-053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公司应当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 “少于”、“低于”应不含本数。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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