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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 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投资及融资金额、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照公司《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融资作出决策。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融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融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融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建议、办理出资手续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决议/决定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相应决策机构的重新审议。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

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息上的沟通。 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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