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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公告编号:2022-048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督导、核查等工作,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三名委员,独立董事占多数。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工作。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至少有三名委员。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薪酬标准提出建议,对其工作进行考核等。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至少有三名委员,独立董事占多数。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财务 资助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及存在的风险, 审慎履行职责并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 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本规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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