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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主体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有关主体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主体对该事宜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公司特承诺如下:

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涉及到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但在北交所上市前,本公司董事会

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当日进行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公司将依法回

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

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

束措施的承诺“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上市之后,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

关约束措施的承诺“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关于违反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自完全消除未履行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

式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酬或津贴;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有具体约

束措施的,一并履行;

(5)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

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特此承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就本人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

公告编号:2022-045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履行承诺的,本人将: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所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的,本人将

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

人投资者利益。

3、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制定媒体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的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如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于公司当年所获分配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6、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

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7、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就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将: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3)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

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所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

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的,

本人/本企业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

人投资者利益。

3、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

本人/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特此承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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