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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于相关主体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3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公司回购股票;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在不影响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一)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触发启动条件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仍然触发启动条件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回购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公司本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

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北京证券交

公告编号:2022-043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本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

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

公告编号:2022-043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本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达到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

定股价的义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

公告编号:2022-043条件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高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依照本承诺内容履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 3 年内,在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公告编号:2022-043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条件。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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