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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在考虑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则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分红制度,保持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如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现金分红的比例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2-04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

公告编号:2022-046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股东回报政策的调整条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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