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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公告编号:2022-042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8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就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

公告编号:2022-042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该等预案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了相应承诺,前述分析及相应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措施及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赔偿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

公告编号:2022-042要求。上述回购股份和约束措施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赔偿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回购股份和约束措施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该等预案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2-042经审阅《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

公告编号:2022-042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数据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补充确认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通过公允、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实现彼此资源互补、降低交易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补充确认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2022年一季度<审阅报告>并更正<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2022年一季度<审阅报告>并更正<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2022年一季度《审阅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一季度<审阅报告>并更正<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调整更正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关于更正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更正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2-042我们同意《关于更正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相适应,可以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关于制定<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制定<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制定<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黎仁华、林杨

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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