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交易制度》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旨在结合公司自身产业背景优势,充分发挥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和
产业导向作用,更好围绕公司以传感器为核心的物联网产业生态圈开展战略布局,有助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相应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 李 山 王立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