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1年度业绩补偿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1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进行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1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符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1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吕随启 祁怀锦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