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田机械”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6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00万股,并于202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8,8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6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邵雨田、黄维满、施服彪、应银荷、庄冰心、陈小华、蔡永军、陈裕木、陈宇波、罗军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绿田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6,35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6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邵雨田、黄维满、施服彪、应银荷、庄冰心、陈小华、蔡永军、陈裕木、陈宇波、罗军澄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邵雨田、施服彪、黄维满、庄冰心、陈宇波、罗军澄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银荷、陈小华、蔡永军、陈裕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
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6,355,4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邵雨田 | 9,240,000 | 10.50% | 9,240,000 | - |
2 | 施服彪 | 2,580,000 | 2.93% | 2,580,000 | - |
3 | 黄维满 | 1,535,400 | 1.74% | 1,535,400 | - |
4 | 应银荷 | 1,000,000 | 1.14% | 1,000,000 | - |
5 | 庄冰心 | 700,000 | 0.80% | 700,000 | - |
6 | 陈小华 | 600,000 | 0.68% | 600,000 | - |
7 | 蔡永军 | 200,000 | 0.23% | 200,000 | - |
8 | 陈裕木 | 200,000 | 0.23% | 200,000 | - |
9 | 陈宇波 | 150,000 | 0.17% | 150,000 | - |
10 | 罗军澄 | 150,000 | 0.17% | 150,000 | - |
合计 | 16,355,400 | 18.59% | 16,355,400 | -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股份性质 | 变动前(股) | 变动数(股) | 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66,000,000 | -16,355,400 | 49,644,6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2,000,000 | 16,355,400 | 38,355,400 |
股份总额 | 88,000,000 | 88,00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