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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2021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3、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21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5月2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6、2022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王富斌等1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613,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树志先生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当选为公司监事,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17,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注销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00人调整为83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498,700份调整为1,668,100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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