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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会计师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2]230Z1311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8-2-1

容诚专字[2022]230Z1311号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3月16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2-2

问题2.关于收入申报材料显示,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比亚迪等股东,比亚迪进入最近一期前五大客户;2021年最近一期发行人收入利润显著增加,2020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

请发行人说明:(1)对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应收账款增加较多,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2)主要客户和供货商是否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等股东的投资企业,业务合理性,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2020年以来海运形势下,公司外销情况。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比亚迪入股及成为主要客户等信息。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对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应收账款增加较多,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1、对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

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属性,综合考虑客户规模、资质、合作年限等因素,给予不同的信用期。公司一般给予客户不超过3个月的信用期,对长期合作的大型客户一般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信用期。其中,2021年因市场供不应求状态持续,公司将信用期予以缩短。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基本相同,具体的信用账期略有差异。

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三菱化学、比亚迪、宁德时代、天赐材料、国泰华荣、杉杉股份等锂电池产业链厂商。2019年度,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变更。2020年

8-2-3

初,受疫情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开工率的影响,天赐材料为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及缓解资金支付压力,与公司协商后申请将信用账期由90天延长至120天,其中4月份之前执行90天的账期,4月份之后执行120天的信用账期,除天赐材料外,其他客户的信用政策均未变更。截止2020年末,公司主要客户和主要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2020年度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信用账期客户类型
1天赐材料15,706.5935.32120天主要客户
2国泰华荣3,983.878.9690天主要客户
3三菱化学8,578.4219.2960天/120天主要客户
4江苏汇鸿2,780.426.2530天主要客户
5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512.605.6530天主要客户
6SKY E&M Co., Ltd1,860.014.1830天主要客户
7新宙邦561.061.2690天2020年新增客户
8ENCHEM Co., Ltd.254.660.5760天2020年新增客户
9SOULBRAIN E&I MALAYSIA SDN.BHD213.200.4830天2020年新增客户
10KCC CORPORATION100.500.23信用证2020年新增客户
11南京帝蒙特化学有限公司71.500.1630天2020年新增客户

注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下同,具体如下:

(1)天赐材料包括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国泰华荣包括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

(3)三菱化学包括Mitsubishi Chemical America,Inc.Electrolyte Division、MITSUBISHICHEMICAL UK LIMITED ELECTROLYTE DIVISION、三菱化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和常熟宇菱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4)新宙邦包括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宙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宙邦化工有限公司注2:美国三菱和英国三菱执行的是60天的信用账期,境内关联方常熟宇菱执行120天信用账期。

进入2021年度,因市场供不应求状态持续,公司除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外,同时对客户的信用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于交易金额较小及合作时间较短的客户,基本上执行款到发货,其他客户一般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信用期。截止2021年末,公司主要客户和主要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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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2021年度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信用账期客户类型
1天赐材料22,639.6022.3330天主要客户
2国泰华荣15,692.3915.4830天主要客户
3三菱化学12,837.5012.6660天主要客户
4江苏汇鸿3,139.693.1030天主要客户
5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367.104.3130天主要客户
6SKY E&M Co., Ltd860.060.8530天主要客户
7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568.1013.3830天新增前五大客户
8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86.339.7530天2021年新增客户
9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53.600.7430天2021年新增客户
10洛阳大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707.260.70款到发货2021年新增客户
11新乡华锐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283.780.28款到发货2021年新增客户
12浙江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64.160.26货到付款2021年新增客户

综上所述,2019年度,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变更。2020年度天赐材料因开工率、资金支付压力等因素影响,与公司协商后对信用账期有所延长,除天赐材料外,其他客户的信用政策均未变更。2021年度在市场供不应求的环境之下,公司将客户的信用账期缩短至2个月以内。报告期内,除因天赐材料申请对其信用账期有一段期间的延长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形,不存在放宽信用期限刺激销售的情形。

2、2020年第四季度应收账款增加较多,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1)2020年第四季度应收账款增加较多的原因及期后收回情况

在排放法规趋紧和补贴政策的双重影响下,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彻底爆发,全年电动汽车销量首次突破300万辆。据EV Sales公布的全球电动汽车(乘用车)销量数据,在全球汽车销量同比下降14%的背景下,2020年全球电动汽车逆势上涨41%,销量达到312.5万辆,市场份额达到4%。

由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火爆,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增加,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公司收入增加较多,由于公司给予部分主要客户的信用账期相对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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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0天不等),第四季度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尚未至收款节点,因此导致2020年第四季度应收账款增加较多。截至2020年末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收回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应收账款余额截止2021年4月30日应收账款金额收回情况
天赐材料8,463.107,779.45
国泰华荣2,355.532,355.53
三菱化学1,255.211,255.21
香河昆仑693.15693.15
新宙邦634.00634.00
广东金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461.17461.17
江苏汇鸿450.14450.14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49.83449.83
杉杉股份424.48424.48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23.50423.50
合计15,610.1114,926.46
应收账款总额17,499.95-
占比89.20%-

注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下同,具体如下:

(1)香河昆仑包括香河昆仑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湖州昆仑亿恩科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2)杉杉股份包括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注2:上表中天赐材料截至2021年4月30日剩余683.65万元应收账款已于2021年5月全部收回。

(2)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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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迹象。企业会计准则列示的商品控制权转移的迹象主要表现为商品法定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不包括信用风险。内销业务公司产品在客户提货后或签收商品后,外销业务在公司完成报关出口后,商品的控制权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至客户,同时公司未保留对商品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亦不承担后续存货滞销、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就该部分商品取得现时收款权利、客户就该部分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公司为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销售部根据客户合同或订单要求,在ERP系统录入销售订单,并向仓储部门下达发货通知单,仓储部门根据发货通知单安排发货事宜。货物发出后,销售部门负责跟踪货物的签收及出口情况,并将客户签收单及出口报关单及时提交财务部确认收入。对于国内寄售模式的销售,销售部门每月与客户进行核对使用量,并签订对账单提交财务部确认收入。财务部在收到客户签收单、出口报关单及客户对账单后,复核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然后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收入。公司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对于国内非寄售模式的销售,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商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对于国内寄售模式的销售,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商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由客户实际领用时确认收入;对于外销产品收入,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产品发货,在货物装运完毕并办理完成相关报关手续,以报关出口日期确认收入。上述收入确认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符,2020年第四度发货均已取得客户签收单或对账单、出口货物已完成报关出口,公司按照上述制度确认的收入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二)主要客户和供货商是否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等股东的投资企业,业务合理性,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主要客户和供货商是否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等股东的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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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具体如下:

序号主要客户名称
1天赐材料
2国泰华荣
3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三菱化学
5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鸿金贸易有限公司
7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8SKY E&M Co., Ltd

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具体如下:

序号主要供应商名称
1山东海科
2江苏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3石大胜华
4穗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5泰兴市新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6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
8泰州柏瑞思化工有限公司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1、山东海科包括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石大胜华包括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东营中石大工贸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中,除主要客户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投资企业(比亚迪持股100%)外,其他客户和供应商不涉及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股东的投资企业。

2、公司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合理性,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业务合理性

比亚迪是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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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在二次充电电池领域,比亚迪进行全产业链布局,从矿产资源开发到电池包产出,产品涵盖镍氢电池,钴酸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三元电池,广泛被应用于电子产品,电动汽车,储能等领域,比亚迪2020年度及2021年度动力电池装机量均排名全球第四。公司在2005年即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往来,且合作关系稳定,公司向其销售VC、FEC用于其锂电池产品的生产,公司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与其业务领域、经营规模、行业地位、支付能力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2)作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包括VC和FEC,销售价格与其他客户之间的比较情况如下:

①VC产品

单位:万元、吨、元/吨

客户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019.35514.64233,548.631,340.11130.68102,548.891,036.6287.12118,987.78
其他51,885.572,524.86205,498.5823,483.492,002.61117,264.4925,800.521,905.94135,369.20
单价差异率13.65%-12.55%-12.10%

注:单价差异率=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单价/其他客户单价-1,下同

②FEC产品

单位:万元、吨、元/吨

客户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48.7589.04173,939.233.780.5075,220.00
其他27,529.191,846.82149,062.9713,484.471,707.4378,975.02
单价差异率16.69%-4.75%

因销售区域不同,公司内外销产品价格存在一定差异。2018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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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销客户对产品品质及不同批次产品质量一致性的要求高及外销运输、仓储、报关费用等因素,公司对外销客户的VC和FEC的销售单价较内销客户高,且差异较大。2021年度,因国内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公司产品的内销市场价格大幅上升,而外销需求增长不及国内且调价周期较长,从而导致VC和FEC产品的内销价格高于外销价格,因此公司对比亚迪的销售单价为参考内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会导致2019年及2020年低于其他客户整体平均销售单价而2021年高于其他客户整体平均销售单价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内销客户的销售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①VC产品

单位:万元、吨、元/吨

客户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019.35514.64233,548.631,340.11130.68102,548.891,036.6287.12118,987.78
其他内销客户36,951.471,706.92216,479.9715,111.191,424.24106,099.7313,804.431,172.87117,698.16
单价差异率7.88%-3.35%1.10%
外销客户14,934.09817.94182,581.968,372.30578.36144,758.1211,996.09733.07163,641.78

2021年度,公司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VC的价格相对较高,主要因其向公司的采购集中在下半年度,而VC产品的销售价格在2021年度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按照2021年上下半年进行划分,公司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可比内销客户销售VC的价格差异不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吨

客户2021年下半年度2021年上半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545.75305.00280,188.543,473.60209.64165,693.39
其他内销客户22,659.42786.01288,283.0714,292.05920.91155,194.78
单价差异率-0.78%1.25%

8-2-10

②FEC产品

单位:万元、吨、元/吨

客户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48.7589.04173,939.233.780.5075,220.00
其他内销客户23,967.001,556.77153,953.269,702.391,288.2775,313.65
单价差异率12.98%-0.12%
外销客户3,562.19290.05122,815.113,782.08419.1790,227.77

2021年度,公司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FEC的价格相对较高,主要因其向公司的采购集中在下半年度,而FEC产品的销售价格在2021年度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2021年度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5月份起向公司采购FEC产品,按照2021年二季度及下半年进行划分,公司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可比内销客户销售FEC的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其中2021年二季度销售单价略高,因向其的销售集中在六月份,FEC产品价格处于二季度的高点;2021年下半年销售单价相对较低,因公司于2021年9月与比亚迪签署了长期合作协议,在销售量较大的情况下,每月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并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吨

客户2021年下半年度2021年二季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52.7672.00187,883.63195.9917.04115,019.23
其他内销客户15,324.99729.39210,106.095,331.70472.05112,947.25
单价差异率-10.58%1.83%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VC、FEC产品的价格与其他内销客户接近,作价具有公允性。

(3)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系基于双方正常生产

8-2-11

经营所需,作价在市场行情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认,作价公允,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三)2020年以来海运形势下,公司外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销量及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外销销量1,217.851,076.761,374.88
销量变动比例13.10%-21.68%-
外销收入20,481.3814,024.8719,780.18
收入变动比例46.04%-29.10%-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0年,公司外销收入有所下降,主要受产品销售量下降以及销售单价下降两因素叠加作用所致,其中主要受销量下降影响。外销销量下降主要是美国三菱因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开工率下降,从而导致采购数量减少。2021年度,因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公司产品外销数量有所回升,同时产品价格增长明显,外销收入规模也同步增长。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全球航运物流业带来了严重冲击,海运需求锐减、集装箱设备短缺、船期大量延误、舱位难以保证、运价持续上涨等负面因素,导致全球海运供应链陷入困境。进入2021年以来,受国外疫情持续影响,海运集装箱回流不畅,发货困难,公司为保证主要外销客户的采购需求,对部分紧急订单采用空运发货,导致2021年度运输费用大幅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外销运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海运费金额736.40244.19429.87
海运数量1,002.361,076.761,374.88
海运批次184159195
单位运费(万元/吨)0.730.230.31
空运费金额1,664.96--
空运数量2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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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批次19--
单位运费(万元/吨)7.73--
外销运输费总额2,401.36244.19429.87

2020年度公司外销运费金额较2019年下降主要是出口销量下降所致,海运批次也有所减少,单位运费下降主要因2020年度出口到美国和欧洲的数量减少较多,而亚洲区域的销售基本持平,因此单位运费下降。2021年度受集装箱短缺等物流因素影响,海运费价格大幅上涨,公司海运批次有所增加,平均每次运输量所有下降。同时公司为保证供货的及时性部分订单选择空运发货,由于空运的运输成本较高,因此2021年度外销运输费用总额增加较大。2021年,公司平均每批次空运的产品数量为11.34吨,公司产品使用专用容器储存和运输,按空运销售金额计算平均每批次产品价值为232.59万元,因空运速度快,运输时间大幅短于海运。公司产品为配制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材料,单位批次货值较大,在海运集装箱回流不畅、发货困难的背景下应客户要求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具有合理性,同时公司与客户协商将空运费因素在产品售价中予以考虑。综上所述,2020年度因外销客户开工率不足而降低采购额的影响,外销收入有所下降。进入2021年以来,由于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公司外销收入能够实现增长,虽然受到海运船期较长、发货困难等影响,公司依然可以依靠空运方式保证外销发货,但将导致单位运费较高。公司外销收入真实,公司运费金额及对应销量与公司外销收入匹配。

(四)请发行人充分披露比亚迪入股及成为主要客户等信息

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比亚迪入股及成为公司主要客户

2021年2月,公司客户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比亚迪(比亚迪持股100%)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发展前景的认可,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入股公司,持有公司1.98%的股份。同时,随着2020年四季度以来新能源汽车等终端需求的快速增长,电解液添加剂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产品的采购规模增长较大并成为2021年度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对其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36.62万元、1,343.89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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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8.1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5%、3.02%和13.38%,分别为公司的第八大、第八大和第三大客户。”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

2、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执行核查程序,检查客户销售合同、发票、客户签收单和出口报关单,核实收入确认是否满足条件;

3、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检查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跨期;

4、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了解交易背景、作价方式、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5、获取发行人机构股东填写的股东调查表,核查其对外投资情况;

6、就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投资关系获取机构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7、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查其股东情况;

8、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其股东情况;

9、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作价公允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基本相同,具体的信用账期略有差异;除因天赐材料2020年申请对其信用账期有一段期间的延长外,

8-2-14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形,且2021年在市场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发行人将客户的信用账期缩短至2个月以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放宽信用期限刺激销售的情形;2020年第四季度应收账款增加较多原因合理,收入满足确认条件;

2、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中,除主要客户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他客户和供应商不涉及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股东的投资企业。发行人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具有合理性,作价公允,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2020年外销收入下降、2021年外销收入增长原因合理,海运形势对发行人外销销售影响较小。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运费金额及对应销量与外销收入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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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容诚专字[2022]230Z1311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晓奇 黄晓奇 中国注册会计师: 仇笑康 仇笑康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侯冬生 侯冬生
2022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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