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周文元签署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安排的协议的独立意见
1、本次协议约定的承诺有利于加快解决公司大额应收账款的回款,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议案关联董事周文元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周文元签署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安排的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