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交易对手方出具的《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的相关约定,于承诺期限届满后对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履行了资产减值测试程序并编制了《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经测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未发生减值,我们认为该测试结果合理,且公允反映了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我们对上述结果予以认可;公司聘请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