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
刘琅问,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建勋,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清寿,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董胜连,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美芬,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星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0日,*ST星星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ST星星对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4.55亿元、
28.69亿元、4.86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113.60%、
104.33%、109.09%,且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分别调减2019
年末、2020年末、2021年第一季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14.55亿元、43.28亿元、48.14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净资产绝对值的376.08%、182.46%、170.86%,且更正后2020年末、2021年第一季度末净资产由正转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ST星星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金额巨大,且涉及多个年度,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ST星星时任董事长刘琅问和刘建勋、时任总经理潘清寿作为*ST星星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董胜连作为*ST星星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前述重要信息,对*ST星星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作为*ST星星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前述重要信息,对*ST星星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董胜连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ST星星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申辩。
董胜连提出,一是其未在信息披露违规年度内担任*ST星星董监高,也未在相关子公司负责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工作,对违规事项未参与且不知情;二是其从任职到*ST星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仅两天时间,无法通过专业能力判断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是基于相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判断和审计能力,以及基于对其他高管的信赖才予以签字;三是其任职后已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董胜连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董胜连在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时没有经过审慎核查并作出独立判断,未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但考虑到其任职时间较短,且根据*ST星星出具的说明,董胜连在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协助公司整改,故部分采纳其申辩理由酌情对其减轻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琅问、刘建勋,时任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胜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琅问、刘建勋、潘清寿和陈美芬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上述违规事实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