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迎宾路6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6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红太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红太阳集团作为ST红太阳原持股5%以上股东,因债务违约所持ST红太阳1,744.08万股股份被以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方式减持,减持股份占ST红太阳总股本的3%,涉及金额9,554.93万元。红太阳集团的减持行为发生在ST
红太阳被立案调查期间,构成违规减持股份。
红太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