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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0号
公告日期:2022-06-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70号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
    经查,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截至2022年6月2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作为被告,涉案金额合计5.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9%,其中,未结案的涉案金额合计5.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0%。上述诉讼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公司及子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2020年以来,香雪制药及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22年6月2日的实际冻结金额为0.16亿元,冻结原因均为涉及诉讼,其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8个基本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600.07万元,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董事会秘书徐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香雪制药、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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