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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刘昕女士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刘昕: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2年5月12日,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监事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监事刘昕的配偶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票37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属于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查,你作为贝肯能源的监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3,2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存在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而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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