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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8

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8号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新加坡”)与关联方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基船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由东华新加坡受让福基船务所持有的福基1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基1号”)和福基2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基2号”)100%股权,受让价格分别为3,522万美元、3,751

万美元,共计7,273万美元。福基1号、福基2号100%股权的评估价值分别为22,452.90万元人民币、23,916.80万元人民币。同时,你公司拟将福基1号、福基2号所拥有的液化气船福基1号船舶、福基2号船舶委托福基船务经营。你公司就每条船每个月支付福基船务壹万美金的代理费。

你公司同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显示,你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签署了《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现因你公司调整业务经营战略,计划自行建造所需船舶,拟与东华石油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简称“本协议”),终止关于造船方面的合作,东华石油将不再履行原《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中约定的造船、交船义务。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你公司因履行《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向东华石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为壹亿贰仟万美元,东华石油或其指定主体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返还你公司。

你公司201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船舶租赁经营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告》显示,你公司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由你公司向东华石油长约租赁八

艘5万吨级大型液化气冷冻船用于液化石油气的远洋运输。东华石油负责新建八艘5万吨级大型液化气冷冻船,船舶预计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分批交船,租期为自交船日起120个月,八艘船合计年租金预计不超过8000万美元。协议生效后,你公司向东华石油支付每艘船壹仟伍佰万美元的保证金,八艘船合计不超过壹亿贰仟万美元。在120个月租赁期满后,你公司有权选择是否购买所租赁的船舶,如果选择购买,则可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所租赁船舶。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福基1号、福基2号评估增值的详细原因,

交易价格与评估值的差异原因,以及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2.请说明你公司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2015年签订的《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履行情况,交易对方是否按期履行交船义务,你公司本次购买福基1号、福基2号的交易价格与前期约定的1500万美元存在差异的原因,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预付壹亿贰仟万美元的商业合理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说明你公司每月拟向福基船务支付的代理费总金额,并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福基1号和福基2号的主营业务及盈利能力、你公司购买后又将其委托交易对方经营等情况,说明你公司购买福基1号、福基2号的原因及必要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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