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大丰85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大丰85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由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先行投资,符合《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项目进程,有利于公司控制投资风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同时,国信集团拟出具《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丰85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与公司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符合监管规则。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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