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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关于离任核心技术人员朱洪亮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任核心技术人员朱洪亮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任核心技术人员朱洪亮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警示函系针对离任核心技术人员朱洪亮先生于2022年5月5日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任核心技术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朱洪亮:

你作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和股东,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共计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你所持股份。经查,你于2021年12月7日从公司离职,于2022年5月5日将所持20万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时离职未满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

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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