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国资监管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 |||||
余光瑞 | 肖俊民 | 刘 雨 | |||
金 志 | 刘玉成 |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