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6月8日为授予日,以7.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152.29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6月8日
王 斌
王 斌 | 卢万明 |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