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2 年 6月 8 日(星期三)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6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6月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霄云。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205,60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382%。
2、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205,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376%。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5名,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7%。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6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6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6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6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6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05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9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