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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合同名称: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JGATJ-1标段施工合同

签约合同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896,284,902.58元。

施工范围:第JGATJ-1标段由K1016+020至K1047+900,长约31.88km,公路等级为一级,设计速度为120公里/小时,双向8车道,路基宽41.5m。共设大中桥13座,计长1,388m;小桥25座,计长349m;天桥11座,计长855m;分离式立交4座,计长518.2m;互通式立体交叉2处;服务区1处;主线治超站1处;涵洞通道124个。

工期:1,200日历天。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湖北交投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澳公司”)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中标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JGATJ-1标段施工项目。该项目由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9)。

近期,湖北路桥与京港澳公司签订了《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JGATJ-1标段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896,284,902.58元。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名称: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JGATJ-1标段。

2、标段内容:第JGATJ-1标段由K1016+020至K1047+900,长约31.88km,公路等级为一级,设计速度为120公里/小时,双向8车道,路基宽41.5m。共设大中桥13座,计长1,388m;小桥25座,计长349m;天桥11座,计长855m;分离式立交4座,计长518.2m;互通式立体交叉2处;服务区1处;主线治超站1处;涵洞通道124个。

3、建设地点:湖北省孝感市。

4、签约合同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896,284,902.58元。

5、工期:1,200日历天。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湖北交投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9EQ3E3T

注册地址: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白鹤泉东大街212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典栋

注册资金: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28日

经营范围: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管理、收费营运、经营开发。(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发包人:湖北交投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签约合同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896,284,902.58元。

(三)工程建设地点:湖北省孝感市。

(四)工期: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0日历天。

(五)支付条款:

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保险费费用中建筑工程--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上述保险手续应在第--次付款(含开工预付款)前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保险费实行限额支付,即若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的保险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低于工程量清单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用,则按实际发生的保险费进行支付。

(2)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竣工文件费用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施工环保费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安全生产费费用按照发包人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支付。信息化系统费用以暂列金额的形式计列,经监理人验收后按实际完成额计量,实行限额支付,即若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信息化系统费用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信息化系统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的信息化系统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信息化系统费用低于工程量清单所列信息化系统费用,则按实际发生的信息化系统费用进行支付。

(3)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非列养道路的养护,不包括高速公路运营保通临时改道工程)、临时占地、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所列子目在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列养道路养护费用以暂列金额的形式计列,经监理人验收后按实际完成额计量,实行限额支付,即若承

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费用,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4)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中,标准化驻地建设所报总价的90%,在第1至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5)工程量清单第800章中,保通导改管理、临时护栏和栏杆、临时交通标志、标线、诱导标志、警示设施、防眩设施涉及总额子目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发包人将制定详细的支付管理办法,对承包人的保通导改情况、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予以分阶段支付。

2、预付款

(1)预付款

1.开工预付款

发包人将按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支付开工预付款。

a.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50%的价款。

b.承包人满足以下条件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剩余的50%:

i.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试验室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监理人组织的进场验收合格;

ii.承包人的主要设备和人员已进场;

iii.承包人合同范围内工程己实质性开工。

2.材料、设备预付款

发包人仅对工程量清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包括水泥、沥青、钢筋、钢筋网、钢绞线、钢结构桥梁用钢型材(钢混组合梁主梁、钢桁架主梁、钢箱梁主梁中的钢板、型钢))、设备,发包人将以承包人报备的供应合同单价及供应到场数量所开列单据费用给予不低于60%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其预付条件为:

i.材料符合规范要求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认可;ii.承包人已出具材料签收单据(含有数量、单价、运费等数据);iii.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当材料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材料的所有权属于发包人,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的所有权属承包人。

(六)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与逾期期限相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七)质量保证金

1、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以1.5%签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的银行保函或现金承担质量保证。

2、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若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已经完成结算并经审计确认后,发包人将核对最终结算金额与审计确认金额的差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额减去上述差额后返还承包人;若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但未完成结算,发包人有权扣留剩余保证金,直至承包人完成结算后返还承包人。若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但审计并未确认,发包人有权扣留剩余保证金,直至审计确认后返还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

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拒绝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将承包人的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与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京港澳公司及湖北路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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