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上股东王翔宇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21 号
王翔宇:
2022年6月7日,你通过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6月6日,你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
11.91%下降至6.43%,累计变动幅度为5.48%。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停止买卖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在2022年6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