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94 号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89.27万元,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司需根据2022年4月收到的赵信远仲裁案件的《裁决书》在2021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约4,0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2,735.34万元。你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1条、第6.2.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