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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8

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1编号:临2022-04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

临2022-025),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最高法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光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飞翔科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官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镇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凯喜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迁建王家墩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迁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晟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晟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同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同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文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文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佳淇案由:中介合同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一)各方上诉请求:

高光荣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高光荣提交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全体被上诉人负担。

飞翔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高光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全部上诉费用由高光荣承担。

(二)《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上诉人高光荣因与上诉人飞翔科技及被上诉人徐官庆、华业资本、湖北镇山、凯喜雅、湖北迁建、长晟隆、西藏同昌、西藏文德、杨佳淇中介合同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光荣、飞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高光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600元,由高光荣负担541,800元,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最高法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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