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我们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上述有关材料并予以了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