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2-051号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814,728.7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审理完毕,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的现金流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9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67,814,728.72元。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付强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孟星、杜晓君、郝黎明、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张阳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521,840.4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67,292,888.29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1)藏0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藏0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强、郝黎明、张韧、苏丽、孟星、李茫、乔静、杜晓君、张阳向拉萨中院所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主要裁定如下: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67,814,728.7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在不足的限额内继续查封、冻结、扣押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1020的股票;冻结金额以67,814,728.72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公司向拉萨中院提供了土地使用权人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
土地使用证《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02008083010012572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经贵州珠矿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价值为5,658.63万元,《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土地取得价值为922.3286万元、《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土地取得价值为499.1505万元、《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取得价值为257.0892万元,上述财产总价值已超过上述付强等9个自然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
近日,拉萨中院出具(2021)藏01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2)藏01民初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已提供足额财产进行反担保,对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02008083010012572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期限为三年;
2、解除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814,728.72元的冻结;解除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为601020股票的查封。
3、案件受理费,由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的现金流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上述案件均尚未审理完毕,公司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处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