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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8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2022-069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22年6月10日

3.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242*ST中昌2022/5/12

二、 取消原因

鉴于公司董事厉群南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22年6月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为尽快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于2022年6月4日召开了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罢免董事等提案,并致函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6月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认可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

的提案,但因监事会近期有自行召集的改选董事监事的临时股东大会,建议公司减少股东大会次数,以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董事会不再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建议监事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合并审议相关改选董事监事的提案。监事会充分重视董事会及三盛委派的监事苏代超先生在第十五次监事会决议中的意见,由于监事会的此次提案内容与原定于6月10日召开的2022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类型相似,为提升效率加强治理、疫情期间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方便全体股东清晰了解相关提案并决策、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欲将罢免董事的提案提交至最近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鉴于监事会知晓董事厉群南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日期与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相差不足10日,无法增加临时提案,只能采取1)延期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或2)取消第二次股东大会并同时重新召开第三(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疫情原因已延期过一次,再次延期将会造成延期后的股东大会与股权登记日时间相隔太长,不利于保护临时股东大会前在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无法采取延期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合并审议相关提案。基于以上多种原因,监事会(过半同意)经过慎重考虑,取消原定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但为实质上保证提案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取消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将该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提案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罢免董事提案共同提交至2022年第三(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 所涉及议案的后续处理

公司监事会已将原定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三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自行召集2022年第三(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2-070)。

四、 其他说明

监事苏代超先生反对取消股东大会并召开新的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收到三盛宏业请求之日(2022年4月10日)两个月内(即2022年6月10日前)召开。上市公司监事会擅自取消本次股东大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需要征得提案人三盛宏业的同意,但经本人核实,三盛宏业明确表示不同意取消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公司法》53条和《公司章程》144条规定,监事会只能对违法违规的董事提请罢免,以“未能清晰规划公司战略发展路径”为由罢免独立董事陆肖天,显然不合法规,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4、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明知取消本次股东以及罢免独立董事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却坚持进行披露公告,应承担相关责任。

5、监事会将原6月10日审议议案提交至新的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应先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再自行召集,而此次监事会未征求董事会意见,擅自决定将原6月10日审议议案提交至新的股东大会审议,该行为严重违规。

监事会主席杨斌先生、职工监事谭昌渊先生认为:

1、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取消无需征求三盛宏业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而本次为取消临时股东大会,并非变更提案,无需征得三盛宏业同意。且相关提案已提交至2022年第三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已保证提案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监事会行驶下列职权中包括了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鉴于罢免董事的提案符合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且监事会有权提出提案,因此此次监事会罢免董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公司监事会此次取消临时股东大会并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4、公司监事会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未取消其审议的议案,公司已将该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提案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罢免董事提案共同提交至2022年第三(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已实质上保证提案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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