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方 军 张鹏洲 胡天龙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