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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8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2-062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尚未完成的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277,10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49,999,992.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381,358.54元。2021年4月28日,上述资金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277,108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29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序号甲方乙方账号专户余额(元) (截止2022年5月31日)丙方
1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170902202920014863733,757,044.7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410501646208000009715,894,843.41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811110101160129186928,611,094.85
4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761800788010000013737,218,665.44
合计75,481,648.44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万吨超净高纯电子级氢氟酸项目、年产3万吨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项目、年产3万吨高性能无水氟化铝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焱辉、左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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