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出具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的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致同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严晖、潘琰、林立永、李璐二○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