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2-46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初5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关联方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于2018年6月25日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6,415万元,借款期限90天,借款年利率24%。公司时任董事长李耀违规使用公司公章,在未经公司内部流程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在协议中签署了担保方。
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署了《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北洋博天同意对第一笔借款的期限予以展期至2018年12月30日,并向借款方文化硅谷新增6,414万元借款,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韦俊康、韦振宇及其关联公司就文化硅谷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该担保协议中未盖章,仅有时任董事长李耀签字。
因文化硅谷逾期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北洋博天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起诉标的约1.5亿元,案号为(2019)
辽法执01执保字第87号,该案号项下查封了公司所持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高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中院出具(2019)辽01民初67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受理北洋博天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案件移送北京四中院处理。
2020年9月27日,北京四中院一审出具(2020)京0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北洋博天案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2022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无责。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23号)。
二、本次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初5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经北洋博天申请,北京四中院作出裁定如下:
(一)解除依据(2019)辽0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持有的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100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依据(2019)辽0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持有的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1000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依据(2019)辽0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持有的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26000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依据(2019)辽0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持有的上海高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4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四家子公司股权的冻结,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本裁定出具至办理完毕股权冻结解封还需一定时间。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