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审阅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该报告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审阅报告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祖铭、匡同春、易兰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