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5号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称,你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29日收到持股3%以上的股东周仁瑀、张祥林提交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和《关于董事会不得作出卖矿决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公司对现任董事履职情况和目前公司面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自查和梳理后,向周仁瑀、张祥林两位股东就临时提案进行了回函,提出了公司意见并于2022年6月6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股东临时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的议案》。
周仁瑀、张祥林在《议案一》中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罢免非独立董事陈锋利、胡国栋、李晓斌、宫鹤谦和独立董事单承恒、赵向阳的董事职务,并提名殷崚、赵柔刚、郭昌武、蔡莉萍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王跃、徐玉童、刘翔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你公司董事会以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未通过《关于股东临时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的议案》,反对理由主要包括股东临时提案的文件资料不完整、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等要求,罢免理由不充分,涉嫌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周仁瑀与其前妻、女儿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未就合计持股超过5%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从而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提案。
周仁瑀、张祥林在《议案二》中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要求公司本届以及往后的董事会,至少在重新上市前,均不得作出出售天池钼业股权的决议。你公司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无出售任何资产的议案、董事会无出售天池钼业股权的计划,且相关股权已被冻结不存在出售的可能,因此认为《议案二》属于没有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情况,你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周仁瑀、张祥林提交的上述两项临时提案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你公司同时披露了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认为股东周仁瑀与其前妻、女儿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你公司称周仁瑀与其前妻、女儿共同持有你公司股份并且该股份
由周仁瑀实际控制,具有支配表决权、左右表决意见的实质,构成一致行动的事实;自2022年2月底至2022年4月29日,周仁瑀与其前妻、女儿共同持有你公司股份由5.2%增加至5.9%,认为周仁瑀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请你公司说明认定周仁瑀能实际控制其前妻、女儿所持股份的具体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你公司理解的周仁瑀及相关股东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的具体时间以及你公司知悉上述情况的具体时间,你公司是否在知悉后及时告知并督促周仁瑀及相关股东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如是,进一步说明上述股东未予配合的原因及你公司未在知悉前述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对外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的原因。
2. 结合你公司认为周仁瑀及相关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其合计持股比例已超过5%的情况,以及你公司在2021年8月公告称公司已无控股股东并在对我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认定董事长邱士杰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未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归属及理由。
3. 请说明你公司在2022年5月29日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后迟至6月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情况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4.你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临时提案的文件资料不完整,你公司主要依据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2.1.6 条第二款中的“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和第四款中的“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认为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请说明你公司认为股东提出提案属于“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的具体表现,委托股东和被委托股东分别对应情况,你公司在收到股东提案后是否及时反馈并要求股东补充完善上述文件。
5.你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和第(四)项“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的规定,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无会计专业人士。请说明你公司认定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上述任职基本条件且无会计专业人士的具体表现和理由。
6.你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提议罢免的6位董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等理由从而认为罢免理由不充分的情况,变更公司董事会成员达77%、已构成实质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请你公司说明罢免董事需股东提供明确理由,以及股东提议变更董事数量较多从而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规则依据。
7.你公司董事会认为《议案二》属于没有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但股东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公司本届以及往后的
董事会,至少在重新上市前,均不得作出出售天池钼业股权的决议”。请你公司说明认为《议案二》没有具体决议事项的原因,说明是否正确理解股东诉求及具体审议事项,上述提案是否应视作对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限制,并结合上述情况再次论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8. 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全面梳理你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董事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请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和证明文件等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