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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有利于调整资源配置,聚焦公司主业,对公司未来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次交易的价格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应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伟坤黄贤畅

2022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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