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了实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有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