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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诚医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书面协议原则;

(四)关联方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采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人民币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涉及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除应履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作出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应当请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性单独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必要时还应听取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对公司通过招投标、挂牌、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与关联方

发生的交易进行决策。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与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订或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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