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
原规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受到合理的限制。
修改为: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
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
原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的副董事长或一名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一名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原规定: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于的权利,以保证:
(一)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负的职责;
(三)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法规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修改为: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负的职责;
(三)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法规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原规定: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
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予以纠正。
修改为: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原规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修改为: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原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岐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岐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四条
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原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上
述职责。
修改为: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上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