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相应修改:
第七条
原规定: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原规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以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
长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修改为: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会
议主持人的,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
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条
原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导衅滋事和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原规定: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
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修改为: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
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原规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
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
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修改为: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
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