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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3-30
  根据公司的基本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
   原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232.6578 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2326578 元。
   第二十二条
   原规定: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4232.6578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兰州铝厂发行17668.203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95.61%;向兰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发行706.3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82%;向兰州永达工贸有限公司发行35.315 万股,占
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9%;向兰州铝加工厂发行35.31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9%;向兰州兴铝商贸部发行35.315 万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9%。
   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42326578 股。
   第二十三条
   原规定: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4232.6578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4050.5824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30182.0754 万股。
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42326578 股,其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1851442 股国有法人股,兰州铝厂持有79472482 股国有法人股,兰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持有9181900 股国有法人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301820754 股流通股。
   第四十八条
   原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原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原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
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如果因任何理由,推举的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六十条
   原规定: 监事会或者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书面要求包括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该提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并报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并于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提议股东,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收到前述提案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收到监事会提议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四)、董事会在收到前述提议股东的书面要求后十五日内,做出不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提议股东可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股东大会或自行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修改为:监事会或者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书面要求包括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提案。该提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并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并于收到前述书
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提议股东,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收到前述提案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收到监事会提议两个
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四)董事会在收到前述提议股东的书面要求后十五日内,做出不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提议股东可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十五日内,决
定放弃召开股东大会或自行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一条
   原规定: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修改为: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原规定: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
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修改为: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
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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