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的详细内容见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印发的相关通知的要求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