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3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股东律师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巧女于2022年5月20日向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汇鑫”)发出通知函,称何巧女和唐凯(以下简称“何巧女方”)即日起解除与朝汇鑫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朝汇鑫对此表示异议,并于5月23日向何巧女方回函。5月24日、27日,你公司收到何巧女方的《律师函》,声明其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但你公司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未按照何巧女针对议案二的投票意愿进行表决结果统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函询相关股东后,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根据公告及《律师函》,因朝汇鑫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增持股份至成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相关协议约定义务,属于根本违约,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何巧女方依法享有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权。
(1)请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何巧女方此次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认为协议解除即时生效的法律依据,其解除表决权委托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2)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1.1条、第3.2条等条款,何巧女方与朝汇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为“无条件、不可撤销”;未经朝汇鑫方书面同意,何巧女方不得单方面解除该协议。请进一步论述何巧女方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与前述条款矛盾,本次协议解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明确说明朝汇鑫是否存在何巧女方所述的违约情形,是否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朝汇鑫认为何巧女方无权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4)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相关表决权所涉及的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归属。
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日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以及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影响,你公司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请充分提示风险。
3.请报备上述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的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你公司及相关股东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 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并请报备相关股东提供的书面材料。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