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