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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3-30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5 年3 月29日上午11:00 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共三人,为监事人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长焦振东先生主持,经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200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审议《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05 年度预算》;
    5、审议《关于2004 年度财务决算及200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04 年度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及结果的议案》;
    9、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
    第七条
    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13、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建设铝加工冷轧板形控制系统的议案》;
    15、审议《关于公司重大技改项目决算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固定资产、存货盘盈、盘亏及报废的议案》;
    17、审议《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1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19、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根据股东提名,推荐纪清和董克恭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以上第2、12、19 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纪清和先生,56 岁,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1968 年12 月参加工作,历任兰州铝厂财务部会计、副部长、部长、副总会计师。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监事、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兰州铝厂总会计师、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纪委委员。
    董克恭先生,39 岁,大学文化程度。1987 年参加工作,历任山西铝厂财务处副科长、科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
处副经理。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5 年3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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