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预案的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树华、司静波、吴引引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