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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6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证券代码:873223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336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二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三个月内卖出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除履行前述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将根据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3)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3)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三个月内卖出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除履行前述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将根据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4)本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海盐金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在发行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三个月内卖出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除履行前述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根据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具体减持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由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提高公司未来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措施如下:一、填补措施(一)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大力拓展市场,扩大公司业务辐射区域,在稳步推进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加大新业务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公司将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加强预算管理,制定更

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监管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产生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四)严格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障投资者回报《公司章程》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明确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上述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渠道做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

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做出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届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分红承诺

1、公司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遵照执行。”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遵照执行。”

(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承

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1)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

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股东海盐金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承诺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承诺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承诺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人的关联方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下同)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发行人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人关联方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发行人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承诺发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

4、本人、本人关联方及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6、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如因本人、本人关联方及本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人的关联方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下同)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发行人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人关联方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发行人构成直接

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承诺发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

4、本人、本人关联方及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因本人、本人关联方及本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避免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无法避免关联交易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等相关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义务,确保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独立和价格公允的原则进行。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积极维护发行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独立性,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通过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要求发行人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

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使用,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正常经营活动中预支的备用金除外)。3、如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避免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无法避免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等相关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义务,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独立和价格公允的原则进行。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积极维护发行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独立性,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通过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要求发行人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使用,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正常经营活动中预支的备用金除外)。3、如因本人及本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海盐金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避免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无法避免关联交易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等相关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义务,确保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独立和价格公允的原则进行。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积极维护发行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独立性,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通过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要求发行人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使用,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正常经营活动中预支的备用金除外)。3、如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关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遵守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项所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以确保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并督促发行人尽快整改到位。”

(九)关于分红款的承诺

1、公司子公司重庆荣亿承诺

“重庆荣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诺将于2022年8月底前向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剩余770万元分红款项。”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至2021年数据进行了审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2019年审计报告、2020年审计报告、2021年审计报告以及关于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本公司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确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本所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确认发行申请文件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00Z0327号、容诚审字[2021]200Z0163号、容诚审字[2022]200Z001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20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202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00Z0350号)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前复权)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信息如下:

日期价格(前复权)
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均价 (前复权)2021年5月27日-2021年9月9日4.24元/股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2020年12月1.45元/股
2021年4月3.00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3.21元/股相当于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即历史交易均价)4.24元/股的75.71%,未超过历史交易均价1倍。

本次发行价格3.21元/股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1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铜合金棒材。铜价的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均会有一定的影响。铜材价格受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关系等影响而存在一定

的波动。2020年国际铜价呈先抑后扬态势,并于年末达到历史高位。截至2020年末,LME三个月期铜收盘价为7,753.5美元/吨,同比上涨25.68%;2020年LME三个月期铜均价为6,180美元/吨,同比上涨2.69%。2021年以来,铜价持续震荡上行,并于5月10日达到阶段性高点10,747.50美元/吨,截至2021年末,LME三个月期铜价格为9,755美元/吨,较年初上涨25.81%。上游大宗原材料价格的持续走高,对行业内企业的成本控制形成较大压力。发行人一般采取通过合理的采购机制、库存管理等手段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也会与客户就产品销售价格、订单规模等事项进行友好协商。但由于(1)部分客户价格调整周期较长,产品销售价格调整具有滞后性;(2)下游客户承担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有限,较难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向客户完全转嫁原材料成本持续增加的压力;(3)自2020年下半年起,铜价持续上涨,通过库存管理进行成本管控能力有限。导致发行人2021年度毛利率存在下滑的趋势,若期后铜价持续走高或进一步上涨,将可能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及经营业绩进一步产生不利影响。

2、外协供应商管理风险

基于现有产能受限或制造成本等因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定制成品采购、将部分订单委托给外协供应商进行加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采购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0.05%、46.10%及50.12%。公司下游客户对于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的精密度、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交付日期等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不能对外协供应商的精度、质量和交期进行有效管控,将可能影响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部分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外协供应商,因相关工序需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如果外协供应商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到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对公司的产品交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3、劳动力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用工规范程度的提高,公司人工成本总额逐步增加,劳动力成本的变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完善,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性支出将有所增长,另外,国内适龄劳动力人口近年来未显著增加,部分城市或地区出现招工难等现象,这也使得国内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如果公司利润

水平的增长不能有效抵消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影响,将会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4、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服务于消费电子、整车制造等行业或其上游的知名客户,这些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有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环境控制体系,以及较强的研发及工艺设计能力、制造能力、服务实力。公司成为他们的合格供应商后,与其形成了稳定的供应链关系。虽然公司提供的精密金属制造服务已开始向新客户以及其他领域拓展及延伸,但是新客户的开拓、新兴领域的拓展以及公司批量供货能力的形成还需一定的过程,若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给予公司订单量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同时,未来随着不断有新的竞争对手突破技术、资金、人才、客户认证等壁垒进入精密金属制造服务行业,行业竞争将加剧。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继续保持在技术研发、产品及服务质量、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5、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研发优势做出,尽管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确认公司募投项目的收益良好、项目可行,但由于国家政策、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将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方案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顺利通过了行业知名客户对发行人的供应商资质审核,订单持续爬坡增加,但存在因为下游市场变化而向发行人调整采购规模的可能性,发行人存在实际订单、项目进展不顺利,销售收入不达预计金额的可能性。

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折旧、摊销费用和员工薪酬将有所增加,短期内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相关项目达产后,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和员工薪酬合计2,937.54万元。如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募投项目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将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6、业绩周期性及持续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铜合金棒材。铜价格走势主要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生产国

的生产供应状况、下游行业产业政策、替代品价格、库存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为明显的周期性。如未来经济形势发生周期性波动以及市场供需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铜等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铜价上涨预计导致发行人毛利率水平降低,且随铜价波动幅度的增高,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受到的负面影响程度越高,发行人将面临业绩周期性及持续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7、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逐年提高、增长较快。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021.80万元、9,602.93万元和12,437.27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7.60%、57.73%和49.82%,2019-2021年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55.06%、59.64%、50.71%。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98、2.07、2.37,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为3.46、3.06、3.56,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应收账款绝大多数账龄在一年以内,账龄结构良好,但如果宏观经济、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来公司不能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公司面临着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影响公司资金周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00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5月3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9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6月9日

(三)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四)证券代码:87322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1,6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7,28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9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3,58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80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0,80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0,79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6,4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895,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5,685,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21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1,37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5,16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4.87亿元,即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2,029.03万元、2,036.60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4.09%、12.10%,均值为13.10%,不低于8%。发行人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之“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七款及2.1.3规定。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Ronnie Precision Machine Co., Ltd.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法定代表人唐旭文
发行前注册资本113,700,000元
成立日期2002年3月7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336号
经营范围精密机械设备零部件、五金制品、紧固件制品、汽车零部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维修、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精密紧固件、连接件、结构件等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314317
电话0573-86880650
传真0573-86880657
互联网网址www.ronnie.com.cn
电子信箱873223@ronnie.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明
投资者联系电话0573-8688065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唐旭文先生。唐旭文持有公司98,70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86.81%,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5.1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2.75%(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旭文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唐旭文,男,1974年3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嘉兴市荣誉市民,国中学历。1995年4月至2002年3月,任职于金泰利实业有限公司和金鸿利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销售经理、管理者代表;2002年3月至2018年7月,参与创办荣亿有限,先后担任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11年11月至今,参与创办重庆荣亿,先后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2018年7月股份公司成立后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股)职务任职期间
1唐旭文直接持股98,700,000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5月17日-2024年5月16日
2沈晓莉间接持股62,500董事2021年5月17日-2024年5月16日
3赵天果间接持股122,000董事2021年5月17日-2024年5月16日
4陈明间接持股610,000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1年5月17日-2024年5月16日
5张文永间接持股108,000监事会主席2021年5月17日-2024年5月16日
6沈会锋间接持股250,000监事2021年5月17日-2024年5月16日
7屠叶飞间接持股62,500监事2021年5月17日-2024年5月16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唐旭文98,700,00086.8198,700,00065.1198,700,00062.7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海盐金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200,0008.9710,200,0006.7310,200,0006.49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1,080,0000.69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6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6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青岛晨融鼎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6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0.6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北京聚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95,0000.26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33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共青城卓瑜宏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33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拿特开源水到渠成精选一--500,0000.33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小计108,900,00095.78110,795,00073.08116,480,00074.06-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4,800,0004.2240,805,00026.9240,805,00025.94-
总计113,700,000100151,600,000100.00157,285,000100-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另持有发行人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唐旭文98,700,00065.1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海盐金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200,0006.73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1.98-
4何宇亮900,0000.59-
5蔡岩500,0000.33-
6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3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共青城卓瑜宏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3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拿特开源水到渠成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33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9晁骅195,0000.13-
10北京聚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5,0000.0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合计115,100,00075.92-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唐旭文98,700,00062.7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海盐金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200,0006.49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2.5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4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0,0000.69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6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6青岛晨融鼎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6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7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0.6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何宇亮900,0000.57-
9蔡岩500,0000.32-
10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1共青城卓瑜宏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2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拿特开源水到渠成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3北京聚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合计120,380,00076.54-

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发行人4,000,000股股份,其中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作为战略投资者获配1,000,000股股票的限售期限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79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4,358.5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3.21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3.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4.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1.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1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13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9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1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1,659,000.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容诚验字[2022]200Z0021号《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2年5月26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21,659,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6,248,802.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10,197.5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7,9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7,510,197.50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624.8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783.78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040.3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91.3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26.79万元;

3、律师费用:110.3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7.9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4、材料制作费:8.49万元;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35.85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3.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41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541.0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207.005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德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5月23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568.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3,600.5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4,358.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5,728.5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与中德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招商银行嘉兴分行573901526210902年产3亿件精密零部件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2中信银行海盐支行8110801013002444043补充流动资金
3工商银行海盐支行1204090029055095986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能办理支票业务,不得办理网银等自助转账功能,但可开通网上查询功能。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就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甲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乙方申请现场打印对账单,并由乙方将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专户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导致乙方无法对外支付、出具对账单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

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申丽娜、赵胜彬
项目协办人吴凯
项目其他成员赵建闯、许靖、海怡博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真010-59026670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所规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基本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及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保荐机构对上市申请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

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7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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